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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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90年11月19日(9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900031378號公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59號公告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第 一 條
  • 本公告所稱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係指土石流災害所需之訊號。
第 二 條
  • 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 消防車警報訊號。
    • 救護車警報訊號。
    • 警車警報訊號。
    • 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第 三 條
  • 警報訊號之內容:
    • 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 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 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 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 警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 警報訊號之樣式如下:
    •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第 四 條
  •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 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第 五 條
  • 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