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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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農水保字第0981853032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11 186704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
第 三 條
  •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 氣象:交通部。
    • 水文、地質:經濟部。
    • 地形:內政部。
    • 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 四 條
  •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
    • 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
    •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 土石流災害紀錄。
    二、大規模崩塌災害
    • 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位置圖及影響範圍。
    • 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 大規模崩塌災害紀錄。
  •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住戶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前項災害之區域。
第 五 條
  •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六 條
  •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 七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