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方式
一、影響範圍初步劃設
劃定方法係依谷口及(或)溢流點位置與扇狀地角度進行劃設,扇狀地半徑長度則以池谷浩公式進行計算。
- 影響範圍劃定:決定影響範圍之頂點 A,以山谷之出口、扇狀地之頂點,或坡度十度為頂點; 或由 A 點依據土石流最大擴展角度(105 度)向下游劃出一扇狀區域; 最後以扇狀區內坡度二度之等坡度線 B 作為土石流之到達邊界,則該扇形區與線 B 所含括之範圍,即為土石流之影響範圍。
-
扇狀地半徑長度:扇狀地之半徑長度可由池谷浩公式計算,如下式:
其中V為土砂流出量(不被超越機率90%)(m3),
Log(L) = 0.42 × Log(V × tanθα) + 0.935V=70,992A0.61; A 為「溢流點以上集水區」面積(km2);L 為淤積長度 (m);θα為流動區坡度。
二、現地修正土石流影響範圍
- 以初步劃設池谷浩公式所推估的105度扇狀地影響範圍為底圖,依現地勘查可能之溢流點位置(如谷口處、障礙物處或地形突然變緩處)重新定位, 而後根據現地地形修正,將土石流不可能會經過之部分去除。若以池谷浩所計算的扇狀地長度不足以涵蓋整個保全住戶範圍, 則經由現地勘查之狀況延長扇狀地之半徑長度。另外若於現地調查時發現除了底圖上之溢流點外,還有其餘鄰近保全住戶之溢流點存在, 則依具上述現地劃設影響範圍之原則,增加該條溪流之影響範圍。
- 若該條溪流於現地調查評估溢流點附近無保全住戶存在,則不劃設土石流影響範圍。
三、室內編修土石流影響範圍
依據現地勘查所得之溪流GPS定位、溢流點GPS定位以及現地修正之土石流影響範圍底圖,於室內作業時套疊1/5000黑白相片基本圖或彩色正射影像圖編修成為數值圖層。
四、新增土石流潛勢溪流判定標準流程
點位(溪流):由中央機關提出,或地方政府回報。
A. 環境條件包含保全對象與溪谷地形。
保全對象:依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指土石流災害發生時,可能影響之居民或公共設施。
溪谷地形:溪床坡度大於10度以上且集水區面積超過3公頃。
B. 災害條件包含歷史災害與地質災害潛勢區。
歷史災害:指過去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地區,可能再度影響居民或設施。
地質災害潛勢區:溪床坡度大於10度以上且集水區面積超過3公頃。
依地調所圖資確認,是否具有依規模之地質災害,以判定疑似土石流潛勢溪流之集水區。
五、土石流影響範圍劃設
- 影響範圍初步劃設
- 現地修正土石流影響範圍
- 室內編修土石流影響範圍
土石流風險等級評估
備註:凡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無保全住戶,或僅有公共設施,且該設施權責單位有配套管制措施者,則將該土石流潛勢溪流改列為”持續觀察”等級。
調查工作內容
一、發生潛勢等級判定:
| 發生潛勢因子配分表 | ||
|---|---|---|
| 因子 | 分類 | 評分 |
| 崩塌規模(25) | 明顯大面積崩塌 | 25 |
| 小規模崩塌 | 15 | |
| 無明顯崩塌 | 5 | |
| 坡度因子(25) | 上游區坡度大於 50° | 25 |
| 上游區坡度介於 30°~50° | 15 | |
| 上游區坡度小於 30° | 5 | |
| 堆積土石(20) | 平均粒徑大於 30cm | 20 |
| 平均粒徑介於 7.5~30cm | 13 | |
| 平均粒徑小於 7.5cm | 2 | |
| 無明顯堆積材料 | 2 | |
| 岩性因子(15)※注1 | 第一類(A、D、F地質區) | 15 |
| 第二類(C、E地質區) | 15 | |
| 第三類(B、G地質區) | 5 | |
| 植生因子(15) | 裸岩、落石堆積 | 15 |
| 植被稀疏 | 15 | |
| 植被中等稀疏 | 6 | |
| 植被密集 | 3 | |
| 最高評分合計 100 | ||
註1:A為台東縱谷、東部海岸山脈,B為片岩、片麻岩,C為變質砂岩,D為沉積岩,E為紅土台地,F為火成岩,G為盆地與平原。
二.保全住戶等級判定:
| 保全住戶因子分配表 | ||
|---|---|---|
| 因子 | 分類 | 評分 |
| 建物 (65) | 與防災措施相關之公共場所(學校、醫療設施及避難公共場所等) | 65 |
| 5戶民宅以上 | 60 | |
| 1戶至4戶間之民宅 | 30 | |
| 無住戶 | 0 | |
| 交通設施 (35) | 橋梁 | 35 |
| 道路 | 20 | |
| 無 | 0 | |
| 最高評分合計 100 | ||
| 現地整治成效 (100%) | 待改進或無整治設施 | 100% |
| 尚可 | 80% | |
| 良好或不需整治 | 60% | |
| 評分結果 | 評分結果 = (建物 + 交通設施) × 權重 | |
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