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崩塌潛勢區歷年調查沿革
-
98 年莫拉克颱風引致大規模崩塌災害,為後續調查與防災規劃之開端。
-
99 年
- 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確立坡地崩塌防災權責分工,並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決議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調查分析與推動,由國科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
101 年 - 103 年
- 中央地質調查所於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提報莫拉克災區南部之調查成果。
-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舉辦訪視計畫,訪視莫拉克重建區內具潛在大規模崩塌風險之聚落。
- 中央地質調查所接續於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提報莫拉克災區中部、東部之調查成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成立「坡地崩塌防減災專家諮詢會」,並召開多次會議,確立中長程計畫架構、警戒因子與雨量分析方法。
-
104 年 - 108 年
- 公開36處大規模崩塌潛勢區。
- 召開工作諮詢會議,研訂大規模崩塌影響範圍劃設流程、方法、現地調繪及查核程序。
- 透過專家諮詢會,訂定短中長期計畫、確立各單位分工、潛勢區定義與公開方式,以及警戒發布方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行政院核定「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107-110年)」。
- 於專家諮詢會議中,針對應變機制精進及監測方式進行討論,確立初期以地表變位為警戒發布依據,長期再增加地下水位或地中變位等進行綜合考量。
-
109 年確立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不同類型之應變操作方式,並與土石流警戒發布機制整合。 計畫執行區增至238處。
-
110 年
- 公開12處大規模崩塌潛勢區。
- 行政院同意實施大規模崩塌警戒發布作業。
- 針對光華潛勢區召開專家會議進行應變討論。
- 擴大優先辦理與執行監測之區域,計畫執行區增至269處。
-
111 年
- 公開36處大規模崩塌潛勢區。
- 《災害防救法》修法,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大規模崩塌災害正式納入法定災害項目。
- 建立颱風豪雨期間統一警戒發布機制及地震後警戒雨量調降機制。
- 112年警戒發布區增至48處,計畫執行區增至306處。
-
112 年
- 公開48處大規模崩塌潛勢區。
- 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水土保持局改制為「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公開「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 召開審查會與工作圈會議,審查當年度災害紀錄、警戒基準值及新增潛勢區等,並將計畫執行區增至315處。
-
113 年公開65處大規模崩塌潛勢區。 召開工作圈及審查會議,討論並審查當年度預定公開之潛勢區影響範圍、警戒類型,以及次年度潛勢區新增情形與警戒基準值。
-
114 年預計召開監測整備工作圈會議,持續滾動檢討監測儀器管理值、警戒門檻,並規劃公開坡地緊急評估成果。 預定擴大優先辦理區與警戒發布區,115年警戒發布區預計增至96處,計畫執行區增至327處。
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