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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潛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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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基準值

雨量警戒分類
大規模崩塌警戒發布採雨量為主、現地監測為輔,經綜合研判後適時發布紅黃色警戒。 有關雨量警戒為避免與現行土石流應變方式差異過大,造成民眾誤解,增加災害管理成本, 考量現行土石流防災應變管理方法,依據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與土石流潛勢溪流空間位置關聯性以及保全住戶重疊性,將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分成兩類, 其警戒發布方式依類型實施,第1類型為大規模崩塌保全住戶與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住戶有重疊者, 第2類型為大規模崩塌保全住戶與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住戶無重疊者。
第1類型大規模崩塌潛勢區
第1類型大規模崩塌潛勢區(新竹縣-五峰鄉-D024)。
第2類型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花蓮縣-卓溪鄉-D007)
第2類型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花蓮縣-卓溪鄉-D007)。
警戒發布機制
第1類型警戒發布原則
因第1類型之保全住戶與既有土石流保全住戶有重疊,因此警戒之發布採與土石流一併發布紅黃警戒,警戒發布原則如下:
  1. 警戒之發布
    紅黃色警戒發布:第一類型警戒之發布係以各處土石流雨量警戒值,並參考其現地監測值綜合考量研判後,發布紅黃色警戒。
  2. 警戒之解除
    1. 無變位或降雨期間曾小變位(小於變位警戒值),依降雨量解除機制解除警戒,並強化現地監測。
    2. 降雨期間曾發生較大之變位(大於變位警戒值),俟變位速率趨緩,且小於變位警戒值,再予解除。
    3. 前開降雨量解除機制採
      • ▪ 黃色警戒解除標準:6小時平均時雨量小於4毫米。
      • ▪ 紅色降為黃色標準:6小時平均時雨量小於4毫米。
      • ▪ 紅色警戒解除標準:12小時平均時雨量小於10毫米,且24小時未達80毫米 可解除警戒。
第2類型警戒發布與解除機制
因第2類型未有土石流警戒值可以參考,因此獨立發布警戒,發布原則如下:
  1. 警戒之發布
    紅黃色警戒發布:第二類型警戒之發布係以各處大規模崩塌雨量警戒值,並參考其現地監測值綜合考量研判後,發布紅黃色警戒。
  2. 警戒之解除
    1. 無變位或降雨期間曾小變位(小於變位警戒值),依降雨量解除機制解除警戒,並強化現地監測。
    2. 降雨期間曾發生較大之變位(大於變位警戒值),俟變位速率趨緩,且小於變位警戒值,再予解除。
    3. 前開降雨量解除機制如下:
      1. ▪ 黃色警戒解除標準:6小時平均時雨量小於4毫米。
      2. ▪ 紅色降為黃色標準:6小時平均時雨量小於4毫米。
      3. ▪ 紅色警戒解除標準:12小時平均時雨量小於10毫米,且24小時未達80毫米 可解除警戒。
大規模崩塌警戒發布示意圖
圖示:大規模崩塌警戒發布示意圖。
114年公開之65處優先辦理區警戒發布清單
第一類型警戒發布基本資料
流水號 潛勢區編號 潛勢區原編號 縣市 鄉鎮 村里 土石流潛勢溪流 權責機關
第二類型警戒發布基本資料
流水號 潛勢區編號 潛勢區原編號 縣市 鄉鎮 村里 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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