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流風險等級評估
土石流潛勢溪流風險等級評估方法係由「發生潛勢等級」及「保全住戶等級」兩項因子所構成,並導入風險觀念。在風險評估方面,目前瑞士及義大利等國家多採用風險矩陣之概念,例如瑞士聯邦水源地質署(1997)風險分級是以可能發生頻率(高、中或低)及可能發生之損失程度(高、中或低),以風險矩陣圖而得到一個風險量值。土石流潛勢溪流風險等級評估方法中,土石流發生潛勢等級相當於矩陣圖之發生頻率概念,而保全住戶度等級則相當於災損程度,故將土石流發生潛勢等級與保全住戶度等級利用分級矩陣圖,可得到土石流潛勢溪流風險等級。其風險分布矩陣圖表如下表:
※備註:凡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無保全住戶,或僅有公共設施,且該設施權責單位有配套管制措施者,則將該土石流潛勢溪流改列為”持續觀察”等級。
調查工作內容
一、發生潛勢等級判定:
根據土石流發生之三大條件足夠堆積物、水、及坡度條件,選定影響土石流發生最顯著之因子做為評分因子,分別為崩塌規模、坡度因子、堆積土石情形、岩性因子以及植生因子,並考慮各個因子與發生潛勢之影響關係加以配分,其配分方式如下表所示,最高分為100分。土石流發生潛勢等級判別為高、中及低,若發生潛勢得分於46分以下為低發生潛勢等級,46~62分為中發生潛勢等級,62分以上則為高發生潛勢等級。
發生潛勢因子配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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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 | 分類 | 評分 |
崩塌規模(25) | 明顯大面積崩塌 | 25 |
小規模崩塌 | 15 | |
無明顯崩塌 | 5 | |
坡度因子(25) | 上游區坡度大於 50° | 25 |
上游區坡度介於 30°~50° | 15 | |
上游區坡度小於 30° | 5 | |
堆積土石(20) | 平均粒徑大於 30cm | 20 |
平均粒徑介於 7.5~30cm | 13 | |
平均粒徑小於 7.5cm | 2 | |
無明顯堆積材料 | 2 | |
岩性因子(15)※注1 | 第一類(A、D、F地質區) | 15 |
第二類(C、E地質區) | 15 | |
第三類(B、G地質區) | 5 | |
植生因子(15) | 裸岩、落石堆積 | 15 |
植被稀疏 | 15 | |
植被中等稀疏 | 6 | |
植被密集 | 3 | |
最高評分合計 100 |
※ 註1:A為台東縱谷、東部海岸山脈,B為片岩、片麻岩,C為變質砂岩,D為沉積岩,E為紅土台地,F為火成岩,G為盆地與平原。
二、保全住戶等級判定:
保全住戶因子之選定主要考慮兩項因子,分別為對建築物之危害及對交通設施之危害。在建築物部分因公共建築一般使用人數較多,故評分等級最高,另外保全戶數越多,評分也越高;交通方面則以橋樑受損對交通之危害較高,故給予較高分數。而經歷921地震及桃芝颱風災害後,已有不少土石流潛勢溪流進行整治設施工程,故於現地調查時加入現地整治設施成效評估,若整治設施成效良好,則可降低土石流潛勢溪流對保全住戶之危害。其保全住戶因子配分方式如下表所示,最高得分為100分,其評分乃綜合上述建物、交通設施以及現地整治成效等分數累加,若評分結果大於等於60分者,列為高保全住戶等級;小於60大於40者列為中保全住戶等級;小於等於40者列為低保全住戶等級。
保全住戶因子分配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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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 | 分類 | 評分 |
建物 (65) | 與防災措施相關之公共場所(學校、醫療設施及避難公共場所等) | 65 |
5戶民宅以上 | 60 | |
1戶至4戶間之民宅 | 30 | |
無住戶 | 0 | |
交通設施 (35) | 橋梁 | 35 |
道路 | 20 | |
無 | 0 | |
最高評分合計 100 | ||
現地整治成效 (100%) | 待改進或無整治設施 | 100% |
尚可 | 80% | |
良好或不需整治 | 60% | |
評分結果 | 評分結果=(建物+交通設施)×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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